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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内容:银修订后的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》已经正式施行,该《办法》的修订一方面,放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,另一方面也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。
另外,对发起人的条件也作出了规范,要求发起人至少有一家出资不低于30%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、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。
改出资人制为发起人制
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,银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经修订后的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》,该《办法》已于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。
此次修订的一大特点是放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。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,同时取消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不低于50%的规定。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,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成为发起人。依《办法》规定,此五类机构为: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,包括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;在中国境内注册的、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,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;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,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。
但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、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,《办法》规定,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、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,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%。
此次修订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,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,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的范围,允许其经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、同业拆借、境外借款等等。同时,在这些基本业务基础上,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、资产证券化、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,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。